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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司法考试常见失误全汇总及原因分析
在理论导向的命题形势下,我们从去年到今年对近千名考生做了调查,发现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普遍感觉到有10%左右的错题是因为对知识点完全不知道导致的,更多的考生认为,90%的错题是因为失误导致的。通过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造成失误有4大原因:
  一是因为司法考试主要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理解和解释水平,而大部分考生面对法条往往会犯“望文生义”的理解错误,而司法考试要求考生在法律体系内对法条进行理解和解 释,这是司法考试考查的一个方向。

  二是以熟知代替应知。由于考生受生活中典型事例的影响比受枯燥的法条的影响要大,在考试中,考生容易用生活中熟知的情形代替法律规定,比如提到盗窃罪,就认为是秘密窃取,因为在生活中大多数盗窃罪都是秘密窃取,但秘密窃取并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或者说是本质规定,这就会导致很多错误。

  三是考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对静态的法条逐条学习,而不注意法条在规则和制度中的地位及联系,导致法条在理解上的片面。

  四是法律思维问题。考生知道考点,但是不知道用法律专有的语言表现出来,也就是说不知道在法律思维的支配下如何具体表现为书写文字。

  司法考试形式上越来越稳定,在命题方向上,2007年会更加突出理论导向。

  建议考生针对大纲把相关的知识点都过一遍,注意每个知识点和每一章节的知识点所对应的历年考过哪些题,以及章节重要内容对应的法条。在系统学习大纲内容的过程中,时刻要有针对性,总结一处内容历年考过多少,对应的法条是什么,怎么具体规定的。这个过程建议最晚在7月中旬一定要完成,在7 月中旬开始就要针对法条了,针对法条的学习过程中,一定要放到法条的联系中学习法条,从规则制度的体系中把握法条之间的联系。

  这样对于目前的标准化试题干扰项的突破和案例题的突破都非常有效,7月中旬到8月中旬一定要从法条间的联系中去把握法条和考点,做些质量较好的单元模考题,更多的是掌握法条,精确地记忆,考虑和法条放在一个体系中,它有什么意义和效果。

  到了8月中旬至9月初这段时间建议一定要转入作题,一定要演练,按照司法考试全真的一个试题的安排,四张卷要有两至三套的全面模拟,通过全面模拟一方面了解司法考试在各卷中试题的分布情况,另一方面也了解一下自己的学习状态。

  到了9月初离考试还有15天的时间,不要进入一个全面复习的状态,因为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司法考试有一个稳定的重点,因此建议这个阶段进行重点突破,关键在考前黄金阶段建议考生对知识点的体现做一个重点的复习,对薄弱环节要突破,对自己的错题、错点要有一个针对性的复习,经过这方面的准备,考前的状态就应该达到一个司法考试的要求,这也是我们几年来司法考试的一个经验。

离婚诉讼的处理  (2008/01/10 15:25)
摘要: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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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斯是陋室,唯吾德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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